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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三项机制提振精气神

| 招商动态 |2016-07-25

中共岐山县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岐山县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岐山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岐山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岐山县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岐山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岐山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岐山县委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岐山县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把常态化从严要求与制度化激励保障相结合,有效解决干部队伍中不为慢为、慵懒懈怠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创新担当、干事创业热情,以新理念赶超跨越,建设富裕人文生态和谐的美丽岐山,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和市委《关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有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强化理想信念,激发内生动力

各级领导干部重点强化对党的理论认同、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增强实现民族振兴、“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各级公务人员重点强化实现个人价值追求与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相统一的意识,把个人梦融入中国梦,提升思想境界,增强行动自觉。

第二条 典型示范引领,端正价值取向

(一)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每年择优向市委推荐“忠诚干净担当”县级领导干部和“创新实干”镇党委书记,并在全县每年评比表彰5名“创新实干”镇党政正职及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10名“爱岗敬业”普通公务员,树立一批先进典型。

(二)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础上,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除物质奖励外,以申报优秀公务员集体、记功、荣誉称号等形式,激发干部荣誉感,强化精神激励,树立正确价值取向。

第三条 加大奖补力度,激励创先争优

(一)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15%提高到20%。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评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的镇、县级部门,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优秀单位正、副职领导奖金分别按单位奖励标准的1.5、1.4倍计发;良好单位正、副职领导奖金按单位奖励标准计发;一般单位正、副职领导奖金分别按单位奖励标准的0.6、0.7倍计发;较差单位全员不发考核奖。

(三)建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在全县全局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在重点工作中,能敢于担当、冲锋在前,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的优秀干部予以重奖。

(四)对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节假日值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或补休,未调休或补休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第四条 鲜明用人导向,引导有为担当

(一)坚持“四不唯”原则,即不唯得票,对民主推荐中得票不太靠前但勤勉敬业、实绩突出的干部,正常提拔使用;不唯排名,对在班子排名靠后但敢于担当、能打开局面的干部,大胆提拔使用;不唯台阶,对资历较浅但特别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破格提拔使用;不唯平稳,对有问题反映但经核查失实、有棱角有魄力的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及时提拔使用,不搞放一放。

(二)遵循“三坚持三重用”的用人导向,即坚持创新为先,重用思想有活力、工作有热情、干事有激情的干部;坚持担当为重,重用干得了硬事、解得了难事、能成就大事的干部;坚持实干为要,重用受得了苦、吃得了亏、出得了彩的干部,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

(三)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镇和县级部门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予以倾斜。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党政干部;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脱贫攻坚、“双百”活动、重塑蔡家坡等重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五条 关心关爱干部,凝聚干事合力

(一)加强谈心谈话,倾听干部诉求,掌握思想动态,疏导情绪压力,做到“五必谈、四必访”,即干部思想波动、工作变动、工作失误、有信访举报、受到批评处分必谈,家庭婚丧嫁娶、发生矛盾纠纷、生活困难、干部生病住院必访,充分体现组织关爱,增强干部对组织的认同感、归属感。

(二)刚性落实年休假制度,主要领导带头休假,解决干部思想顾虑,夫妻双方均为财政供养人员的,倡导支持同时休假。

(三)建立体检标准随医疗水平和干部健康需要逐步提高的机制,认真落实干部体检制度。

(四)加大财力保障力度,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促进干部身心健康。

(五)加大镇机关生活设施改造提升力度,持续改善镇机关干部办公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 严管保护并重,解除后顾之忧

(一)对因改革或工作力度大而引发的信访举报,正确把握核查时机和方式,对有轻微违规行为的,及时提醒纠正;对查无实据的,及时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鼓励干部大胆干事。

(二)对各级谋发展、促改革的创新试验,创设宽松环境;明辨集体决策中的个人责任,对集体决策出现失误,且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对个人慎用党政纪处分。

(三)上级对下级下达工作任务、检查、考核,要认真研究落实条件,不提不切实际的高指标,除上级有明确规定的外,慎用“一票否决”,为基层创造宽松工作环境。

第七条 责任考核到人,打破平均主义

建立机关公务员积分考核制度,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坚持记实与评议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将考核结果与干部评定等次、奖励惩戒、选拔任用、奖金发放挂钩,有效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的问题。

第八条 跟踪问责问效,促使在位必为

督查部门要跟踪问效,对存在懒政、怠政等不作为问题,及时提醒、函询、诫勉,并据实建档备案,对情节严重和涉及腐败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岐山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大力营造鼓励和支持干部认真履职、开拓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推进工作落实,开创更有利于岐山经济发展,更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新局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严明容错纠错条件

对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外),出现失误或轻微违纪,本应给予问责或党政纪处分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于问责或处分:

1.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特别在争取资金、项目,推动重点工作、重大决策中,因大胆履职、勇于担责,主观上没有为自己、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出现一定失误差错或引发矛盾的;

2.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符合中省市部署要求,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造成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3.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4.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或分管风险较大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受到非议的;

5.在处理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损失的;

6.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7.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勤政廉洁,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8.在推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的;

9.其他规定可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于问责的情形。

二、严格容错纠错程序

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将受到追责问责、执纪审查等情形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向实施追责问责的机关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容错申请。

1.申请。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或纪律审查程序后七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追责问责的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一般干部提出的容错申请需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2.核实。实施追责问责的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3.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由实施追责问责的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可实行听证。认定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必要时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

认定符合容错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由实施追责问责的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启动纠错程序,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在发送纠错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由实施追责问责的机关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听取陈述意见,指出错误所在,帮助反思检讨,并明确整改时限。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警示训诫等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可以暂缓作出决定,实行暂挂制,一般暂挂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三、明确容错纠错范围

经组织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五个方面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处分:

1.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2.在干部提拔任用中,或其他出具党风廉政意见的事项中,不作负面评价;

3.在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

4.需要行政问责追责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5.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根据具体情况,五个方面可单独或综合使用。

四、严肃容错纠错纪律

一要严格政策界限。实施容错纠错机制要以支持改革、宽容失误为基本要求,坚持做到“四个区别”,“两个不予受理”:

要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要把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违纪违法区别开来;要把加快发展过程中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工作过失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区别开来;要把改革创新过程中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个人腐败行为区别开来。

对不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的,明显带有主观偏见、个人情绪和险恶用心对当事人进行的所谓“举报”,按信访件处理,纪检监察机关一般不予受理;对没有具体有价值线索支撑的,以虚假信息实施的所谓“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一般不予受理。

要鼓励党员干部大胆干事创业,对一贯工作认真负责,表现优秀的党员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轻微违纪行为的,要自觉践行“四种形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最大限度的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要严明纪律要求。实施容错纠错机制在支持和保护干事创业的同时,要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干事创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协调落实妥善处理,致使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必须处理,不得申请容错。

要加强对干事创业党员干部的保护,对受到诬告的党员干部要及时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要畅通任用通道。要进一步加强对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失误和轻微违纪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的违纪干部评价考核、教育管理、任免使用工作机制,在杜绝“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的同时,确认失误和轻微违纪党员干部彻底改过后量才而用,适时委以职责担当,畅通违纪干部重新任用的通道。

本办法由县纪委商有关部门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岐山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激发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切实解决干部队伍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为建设富裕人文生态和谐的美丽岐山尽智尽力,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宝鸡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本办法不再涉及。

县委管理的县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宜、人尽其才,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第五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研判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2.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等次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等次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镇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3.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等次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4.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

1.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2.违反贫困退出机制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1.落实上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所分管负责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干部。

2.对所负责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区域重大环境损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3.因把关不严、履职不到、监管不力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县级职能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产安全及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个月内连续发生1起重大或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负有监管责任的县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2.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或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1.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或公共安全事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一票否决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或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2.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单位的镇、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1.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镇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2.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县级部门党委(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3.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县级部门党委(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因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调整的情形。

1.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2.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4.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5.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7.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8.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各单位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考察核实。对出现上述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2.提出调整建议。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确因个人素质、能力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3.组织决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4.谈话。县委或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免职、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五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时,要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坏境、一贯表现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注意保护干部工作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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