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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扶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法(试行)

| 招商动态 |2017-04-18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更多客商来扶投资兴业,吸引更多建设项目落户扶风发展,助推追赶超越,不断加快“一地三县”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扶发〔2012〕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的投资主体为:在扶风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纳税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自然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项目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安全生产要求和扶风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现代农业、文化旅游项目和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及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城市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支持鼓励政策

(一)项目用地保障和补助

严格执行土地现行供应制度,按规范流程进行市场化运作,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以上的产业化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建设用地按不低于基准地价执行,土地出让形成的地方财政收益部分(土地收储成本以外),全部补助给项目投资者,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补助

对于项目涉及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中、省、市收取部分按最低标准执行,县本级留成部分按比例补助企业。具体为:

1.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县级留成部分的50%补助企业;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县级留成部分的60%补助企业;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至3亿元的项目,县级留成部分的70%补助企业;投资规模在3亿元(含)至5亿元的项目,县级留成部分的80%补助企业。

2.现代农业、文化旅游项目和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公益性项目、金融、物流等三产服务业及城市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县级留成部分的30%补助企业;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县级留成部分的40%补助企业;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至3亿元的项目,县级留成部分的50%补助企业;投资规模在3亿元(含)至5亿元的项目,县级留成部分的60%补助企业。

(三)项目贡献奖励补助

1.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产业化项目,税收方面给予补助。项目竣工投产后,取得收入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补助企业,第四、五年按50%补助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营销总部迁至扶风县的法人机构(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扶风县),自取得第一笔营业(销售)收入之日起,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不足200万元的,县级留成部分的30%奖补企业;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县级留成部分的40%奖补企业;超过500万元(含)的,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补企业。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落户扶风10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3.对在我县登记注册、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外贸型企业,除国家退税外,按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补企业。

(四)引进外资补助。对引进的外资(包括境外上市融资、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实行补助,按国家商务部门认定的实际到位外资额的1‰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设备购置补助。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关键设备投入、科技研发、技术升级企业,按当年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奖补企业。

(六)高新技术奖励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批准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七)企业上市奖励补助。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成功上市交易的,除享受省、市奖励外,县上再一次性奖励企业10—20万元。

(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补助。对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的企业且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户企业不超过10名),聘用期内,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照前3年100%、后2年50%的比例补助所得税纳税人。

(九)创业企业房租补助。对高新技术、战略新兴产业企业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以上、其他行业领域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以上并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当年投产运营并纳税的,实行租金两年优惠奖励。对入驻钢结构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第一年享受8元/月·㎡的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4元/月·㎡的房租补贴;对入驻政府认定的高新产业孵化器的企业,第一年享受12元/月·㎡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6元/月·㎡房租补贴。

(十)其他奖励补助

1.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100强企业来扶投资建厂,其他法人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或其他有特别贡献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给予更多奖励补助。

2.鼓励境内外知名企业来扶投资建厂生产名牌产品,凡新建生产国家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在投产后年产值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3.鼓励县内企业扩能技改,对新上技改项目的亦适用本办法。(原优惠政策执行期内,新上技改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第四条优化环境

1.对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员工住房、入籍等可优先解决,其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与县内城镇居民同等对待。

2.对投资项目,实行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结制度,在法定工作日内“一站式”办结企业注册登记、建设项目审批等各类手续,并组织专门班子进行全程跟踪服务。重点项目由一名县级领导包抓,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项目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配套。

3.及时受理破坏投资环境的各类投诉。对重大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人社局、商信局等部门配合,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第五条项目认定和兑现程序

1.本办法所指具体投资规模以招商、国土、住建、商信等部门和会计事务所评估报告核准的实际投资额为准。

2.兑现程序:

土地出让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贡献奖励3项补助,均由项目投资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上缴,经国土、税务、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确认核实,报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依据本办法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其他奖励补助待项目实施并取得相应标准、等次或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报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依据本办法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

第六条本办法从2017年1月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扶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本办法由扶风县人民政府授权扶风县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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