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科技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8
为了吸引和鼓励县内外投资商在眉县科技工业园投资发展,加快科技工业园建设步伐,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凡在眉县科技工业园投资的产业化工业类企业,所征土地费用除征地补偿费和上缴省、市规定的税费外,对所征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征地管理费、勘测登记发证费等留县部分税费实行先征后返,返还比例为50%。
二、凡入驻科技工业园新办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必须在50万元以上且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财政局核实并列支后,从纳税年度起前三年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且当年上缴税收留县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留县部分税收)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奖励;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且当年上缴税收留县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30%的奖励;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且当年上缴税收留县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35%的奖励;对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当年上缴税收留县部分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的奖励。
三、入园企业享受县上征用土地优惠政策后,原则上一年内必须建成投产,且所征土地未经批准不能转让,若需转让,经批准后将减免和奖励的所有费用以及土地增值予以扣回或补交。
四、凡入园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备案或核准)、用地申请、规划定点、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环评、消防、地震安全、文物管理准建等手续一律由科技工业园管委会受理并实行全程服务。
五、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六、本优惠政策由眉县科技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