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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招商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8

一、适用范围

在陇县辖区投资、注册、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的辖区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二、土地及资源政策

1.投资者新办企业征用土地,实行"统一规划、政府统征、确定基价、分档批租",即统一定价征用土地,然后在让利于区域外投资者的前提下,分类确定地价,优惠出让给企业。也可实行年租制,由企业分年度交纳租金。

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予以出让。

3.在园区建设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土地优先予以安排,随供随用。

4.矿产资源开发类企业,在本县境内建设深加工项目或关联企业的,可按矿权评估价优先取得采矿许可资格。

三、财税政策

5.对引资新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报批,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可享受国家其它鼓励政策。

6.引资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后五年按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7.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超过征地的总费用时,由财政于下年度起三年内用企业当年交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企业征地总费用的50%。

四、收费政策

8.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创办企业,属国家、省、市收费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县内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均减免50%。

五、环境保障

实行一厅式办公,对招商引资项目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由招商服务局协调,政务大厅统一办理,为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对重大招商项目,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提供全程配套服务。

六、特别扶持政策

对投资数额巨大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七、奖励政策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招商引资。个人及中介机构引荐独资、合资、合作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5%—1.5%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提供项目引进信息的酌情付给信息费,对招商引资作出特殊贡献的予以重奖。

对县境内投资者新办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新上的项目,亦可享受上述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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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古称“陈仓”、“雍城”,典故“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发源地,誉称“炎帝故里、青铜器之乡”。公元757年因“石鸡啼鸣”之祥瑞改称宝鸡。是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地处关中平原西部。全市下辖3区9县,总面积1.82万平方公里。2014年末...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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