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7
1.供排水
项目类型参考价备注
水工业用水3.15元/吨含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
生活用水2.35元/吨
特种用水4.10元/吨
消防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的3%收取
2.土地规费
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土地征收规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0元每平方米
土地复垦费房产项目用地招拍挂
工业项目用地10-18元每平方米
基础建设用地5-10元每平方米
土地出让金挂牌收入-出让成本=出让金
土地管理费征地总成本1.1-2.8%
城市建设配套费24元每平方米
3.供电
电销售电价
(元)电销售电价(元)
大工业生产用电1-10KV0.4837工业照明用电小于1KV0.7819
基本
电费变压器容量24.00农村照明居民照明0.4938
最大需量31.00非居民照明0.7909
农业生产小于1KV0.419商业
用电小于1KV0.8630
4、凡引资新建的各类产业的企业,一律执行现行国家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5、凡引资新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金额返还。
6、凡引资新建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超过征地的总费用时,由县上研究给予以奖代补。
7、投资者新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由政府统一征用土地,按照城镇基准地价分类确定地价,出让给投资者。也可实行年租制,由投资者分年度交纳租金。
8、投资者新办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拥有该宗土地法定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使用权期满前一年可申请续期。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并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9、投资者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的,按收购兼并方案使用土地。新办企业按城镇基准土地价40%交纳土地出让金。
10、在原有建设用地上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出让金返企业比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1、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创办企业,属国家、省、市规定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县内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纠费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征收。
12、对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13、对县境内投资者新办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新上的项目,亦可享受上述有关优惠政策。
